提高國際貿易風險意識,避免踩坑,下面來看一起案例,50噸貨物到港變磚塊,為什么保險公司不用賠付。
意大利國際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訴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航運保險事業營運中心、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上保險合同糾紛案
2017年11月27日和2018年1月31日,意大利國際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際公司)與案外人長春中興金屬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興金屬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約定國際公司共購買廢銅線50噸。
隨后,中興金屬公司開具形式發票。兩份形式發票記載一致,均為貨物名稱廢銅線,數量25噸,單價(CIF到岸價格)4500美元/噸,總價(CIF到岸價格)112500美元,起運港天津新港,目的港意大利熱那亞港。
中興金屬公司另出具裝箱單,記載貨物裝箱重量為49.78噸,國際公司支付了合同價款。2018年3月5日,太保公司營運中心出具了貨物運輸保險單,記載被保險人為國際公司,保險金額30萬美元,承保險別為一切險,起航日按照提單記載為準,運輸工具“EASLINE NINGBO”輪第1810E航次,運輸路線自中國天津至意大利熱那亞,免賠額200美元或損失的10%,以數額較大的優先。
保險單約定本保險負“倉至倉”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后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
2018年4月13日,貨物運抵達意大利熱那亞港卸貨。經海關查驗,發現涉案集裝箱內裝載的是磚塊而非合同約定的廢銅線,集裝箱鉛封號也被更換。因國際公司提貨不著,被告拒絕支付保險賠償金,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貨物保險賠償金225000美元。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宣判后,原告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本案通過判決對保險合同“倉至倉”條款責任起訖點進行界定,認定僅從裝港貨代堆場至集港期間的陸運期間屬于保險責任期間,而貨代堆場倒箱期間不屬于保險期間。
因國際貿易當事方和參與人眾多,對于騙貨行為發生在哪個環節,通過調查集裝箱沿途運輸各卡點貨物重量變化情況,依照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推定事實原則,查實貨物被替換發生在集港之前,認定真實偷換貨物責任主體,排除保險責任期間及保險人責任。